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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有法可依,定性准确
2008-06-16 12:47:09.0
实在是不想提“范跑跑”这个“人”,他的行为如同他的长相一样猥亵不堪!你不救人就罢了,还反过来为其龌龊举止摇旗呐喊,到电视台辩论,与网民舌战,造成的恶劣影像比地震造成的损失还让人痛心疾首,这种言论“震动”的是包括教师在内的所有职业人员的从业道德和社会良知,如果这种底线都能突破,甚至堂而皇之地进行辩护和免于舆论和法律的惩罚,那我们这个社会就真的完了!难道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成绩,在道德规范方面只是逐年的沦丧???
有报道成教育部已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范跑跑本人欲起诉......听到这个消息,谈不上兴奋,因为这早该如此了!原本以为是很大快人心的一件事,但没想到还有很多人和势力为之鸣冤喊屈,如果国际上的敌对势力抓住种话题倒罢了,任他们说去,但国内还有部分人为之呐喊,甚至有一个中华网民叫做“我要天下为公”的人发了一贴《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是对法制社会的强奸》的帖子,认为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真的是这样吗???
如果教育部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属实的话,那你以为教育部没有做过调查研究,是冲动之为???可能吗?!
任何一个行业,无论你是教师、公务员、军人、工人、律师以及其他从业人员,都有各自行业的行政法规进行监督约束,都完全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相应从业法规和处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文中约束规范的内容不同,因为行业不同,但同样都提到同样一条最关键的条款————那就是道德品质!!!
任何行业,除了制定本行业的工作守则之外,也都无一例外地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约束和加以明确!范跑跑这种丧失道德良知的人,如果他之前没有工作的话,那我估计任何一个健康正气的用人单位都不会用他;可是他曾经是教师,那作为教师,道德规范的激励作用就更加明显,因为你是培养国家后代和未来的人!
闲话不多说了,这几天我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天天在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范跑跑不是公务员,是人民教师,但任何法律法规都有相似性,没关系,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来做个解释说明!
所有还在为范跑跑摇旗呐喊、鸣冤喊屈的人,给我把眼睛睁大了,好好看看对待这种丧失道德规范的人究竟有没有法律可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严重不称职的。
【评论】
不救人并不触犯法律,但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合乎情理和符合人情至理的!
法律是抽象的,是冷酷的,缺乏弹性;道德规范就是填补这种弹性的有效补充!也就是说,法律需要道德价值来规范,道德规范需要每个人用自觉意识进行维护,有了严格的法律,有了善恶分明的道德价值体系,我们整个社会才是有希望的!!!
世界上任何意识形态的国家的法律中,都不会要求你紧急情况下,要求你舍去自己的声明去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作为中国来将,作为不同于西方价值体系的中华民族来讲,也没有法律要求你必须舍去牺牲自己去救学生,但问题不在于你是否会失去生命,而是在于你有没有救助学生的意识和行动!!!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必须保护、爱护学生!虽然发生紧急情况下,你出于本能逃生,但如果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去营救学生,这才是老师应该做的;即使你以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营救学生,这种行为不触犯刑法,但属于“不作为”!至于你震后在各种场所发布的“高谈阔论”,甚至“自己老母也不救”的言行,就不仅仅是道德低下那么简单了!
范跑跑: 第一、违背《教师法》、《四川省教师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丧失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有的要求!
第二、范跑跑即使不被取消资格,仍然能保留资格教学的话,那在下一次的考核中,相信他肯定会确定为“不称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公务员等的考核情况,相信范跑跑迟早要从教师队伍清除!
第三、范跑跑的行为不触犯刑法,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了《教师法》中关于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以不适合继续从事教书育人的神圣工作,要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分,因为教师实行的是资格制度,教育部有权取消其教师资格!
【建议】
《公务员法》中不得录用公务员的条款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也就是说,曾经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今生永不再被录用为公务员!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参考《公务员法》对《教师法》中的资格取得和取消条款中约定——曾被取消教师资格的教师,今生永远不得再被取得教师资格!因为取消教师资格是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可以说是罕见的,不可能轻易做出的决定,一旦有人“有幸”赶上了,那说明此人在教书育人或道德品质上有巨大的人格漏洞,不管此生他做什么工作,就是不能把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大门向他敞开!
范跑跑,这种猥亵之徒,不配做孩子们的人生导师;这种丧失起码道德准则禽兽尚且不为之徒,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用一种实际的惩罚让他知道中国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是依然存在的!!!
所有还在为其辩护的人:不管你们处于什么目的还在包庇和辩护的话,那么我只能说一句话:衷心希望你们能生出范跑跑这样的子女,你们的子女能遇到范跑跑这样的老师,能交到范跑跑这样的朋友,能嫁给和娶到范跑跑这样的伴侣,我倒想看看,如果悲剧发生在你们家和你们身上,你们还会这么不知廉耻吗???!!!
这个世界上如果说真的有“普世价值”的话,那就是——法律和道德规范!!!!!!
我只信这个!!!!!!

有报道成教育部已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范跑跑本人欲起诉......听到这个消息,谈不上兴奋,因为这早该如此了!原本以为是很大快人心的一件事,但没想到还有很多人和势力为之鸣冤喊屈,如果国际上的敌对势力抓住种话题倒罢了,任他们说去,但国内还有部分人为之呐喊,甚至有一个中华网民叫做“我要天下为公”的人发了一贴《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是对法制社会的强奸》的帖子,认为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真的是这样吗???
如果教育部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属实的话,那你以为教育部没有做过调查研究,是冲动之为???可能吗?!
任何一个行业,无论你是教师、公务员、军人、工人、律师以及其他从业人员,都有各自行业的行政法规进行监督约束,都完全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相应从业法规和处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文中约束规范的内容不同,因为行业不同,但同样都提到同样一条最关键的条款————那就是道德品质!!!
任何行业,除了制定本行业的工作守则之外,也都无一例外地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约束和加以明确!范跑跑这种丧失道德良知的人,如果他之前没有工作的话,那我估计任何一个健康正气的用人单位都不会用他;可是他曾经是教师,那作为教师,道德规范的激励作用就更加明显,因为你是培养国家后代和未来的人!
闲话不多说了,这几天我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天天在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虽然范跑跑不是公务员,是人民教师,但任何法律法规都有相似性,没关系,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来做个解释说明!
所有还在为范跑跑摇旗呐喊、鸣冤喊屈的人,给我把眼睛睁大了,好好看看对待这种丧失道德规范的人究竟有没有法律可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严重不称职的。
【评论】
不救人并不触犯法律,但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合乎情理和符合人情至理的!
法律是抽象的,是冷酷的,缺乏弹性;道德规范就是填补这种弹性的有效补充!也就是说,法律需要道德价值来规范,道德规范需要每个人用自觉意识进行维护,有了严格的法律,有了善恶分明的道德价值体系,我们整个社会才是有希望的!!!
世界上任何意识形态的国家的法律中,都不会要求你紧急情况下,要求你舍去自己的声明去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作为中国来将,作为不同于西方价值体系的中华民族来讲,也没有法律要求你必须舍去牺牲自己去救学生,但问题不在于你是否会失去生命,而是在于你有没有救助学生的意识和行动!!!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必须保护、爱护学生!虽然发生紧急情况下,你出于本能逃生,但如果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去营救学生,这才是老师应该做的;即使你以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营救学生,这种行为不触犯刑法,但属于“不作为”!至于你震后在各种场所发布的“高谈阔论”,甚至“自己老母也不救”的言行,就不仅仅是道德低下那么简单了!
范跑跑: 第一、违背《教师法》、《四川省教师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丧失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有的要求!
第二、范跑跑即使不被取消资格,仍然能保留资格教学的话,那在下一次的考核中,相信他肯定会确定为“不称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公务员等的考核情况,相信范跑跑迟早要从教师队伍清除!
第三、范跑跑的行为不触犯刑法,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了《教师法》中关于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以不适合继续从事教书育人的神圣工作,要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分,因为教师实行的是资格制度,教育部有权取消其教师资格!
【建议】
《公务员法》中不得录用公务员的条款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也就是说,曾经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今生永不再被录用为公务员!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参考《公务员法》对《教师法》中的资格取得和取消条款中约定——曾被取消教师资格的教师,今生永远不得再被取得教师资格!因为取消教师资格是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可以说是罕见的,不可能轻易做出的决定,一旦有人“有幸”赶上了,那说明此人在教书育人或道德品质上有巨大的人格漏洞,不管此生他做什么工作,就是不能把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大门向他敞开!
范跑跑,这种猥亵之徒,不配做孩子们的人生导师;这种丧失起码道德准则禽兽尚且不为之徒,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用一种实际的惩罚让他知道中国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是依然存在的!!!
所有还在为其辩护的人:不管你们处于什么目的还在包庇和辩护的话,那么我只能说一句话:衷心希望你们能生出范跑跑这样的子女,你们的子女能遇到范跑跑这样的老师,能交到范跑跑这样的朋友,能嫁给和娶到范跑跑这样的伴侣,我倒想看看,如果悲剧发生在你们家和你们身上,你们还会这么不知廉耻吗???!!!
这个世界上如果说真的有“普世价值”的话,那就是——法律和道德规范!!!!!!
我只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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